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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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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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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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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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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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的; (二)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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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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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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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敏感词]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敏感词]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注:只有港澳[敏感词]居民才能办理港澳个体户)。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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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分局或监管所。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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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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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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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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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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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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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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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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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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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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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个体户联系电话:8253 2902;825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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