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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流程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当前位置: 首页 公司注册流程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内容
合伙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或者协议;(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条  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合伙人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4.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合伙人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办理;其他合伙企业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分局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局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口。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企业领取新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联系信息
电话:0755-82532902
手机:1510755656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6号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座701C
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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