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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外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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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或者协议;(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条  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4.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敏感词]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6.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7. 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8.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1份);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联系信息
电话:0755-82532902
手机:1510755656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6号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座7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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